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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陽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設定依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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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陽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設定依據(jù)

 

  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(免)稅管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號)第十二條

 

 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,應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(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,下同)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(nèi),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(免)稅相關申報。

 

   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后,可于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(nèi)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(免)稅。逾期申報退(免)稅的,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。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申報退(免)稅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,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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