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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(免)稅延期申報的設定依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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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(免)稅延期申報 

 

設定依據(jù) 

 

  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(免)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號)第七條

 

  出口企業(yè)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、發(fā)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,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,無法在規(guī)定期限內申報的,應在出口退(免)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,向負責管理出口退(免)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出口退(免)稅延期申報申請表》(附件3)及相關舉證資料,提出延期申報申請。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(yè)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,并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(yè)或其他單位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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